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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三畏”
作者:陈桂鹏  发布时间:2014-02-06 16:12:32 打印 字号: | |

介绍

    “天有所不敢,故冬不雷而夏不雪;地有所不敢,故山不流而水不止;圣人有所不敢,故禹、汤不以天下与人,孔子述而不作。人皆有不敢之心,行于恻隐羞恶辞让是非之中。”人生在世,为人处事当常存敬畏之心,常思敬畏之意。孔子讲过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法官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断人间是非的裁决者,更应当与时俱进,紧绷“三畏”之弦,以更好地实现执法办案和司法为民的神圣职责。

    法官要敬畏客观规律。“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社会的发展变化总是处于一定的客观规律中,违背规律的行为终究难逃失败的命运。法官作为实践经验性很强的职业,执法办案也有其内在的规律性,必须牢固树立规律意识,遵循办案规律。“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法院受理的大部分案件都不外乎跟“利”字相关,而人心均有趋“利”的一面。法官应当深刻认识到这一点,把握人性、深察人意,“人人心中有一杆秤”,对于合法的权益应当立场坚定地维护,对于不合情不合理的诉求也要谨慎对待、妥善处之,在维护法的尊严权威的同时照顾到社会特定的情感和人间朴素的情怀。然而,“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指纹,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每个案件都有其特别之处,不同的当事人需求也不尽相同。因此,执法办案尤其是调解要灵活应变,因案施策,对症下药,抓住了当事人的关切所在,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案结事了也就顺理成章、水到渠成。

    法官要敬畏道德法律。林肯曾对法律和道德的关系这样解读: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他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法律与道德之间互为表里、相依相存的关系。诚然,“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道德在潜移默化提高人的精神境界,引导调节人们的行为向善上也具有独一无二的意义。孟德斯鸠对此说过在一个人民的国家中还要有一种推动的枢纽,这就是美德。”作为实施法律、推行法治、定纷止争的关键践行者——法官,不仅应当敬畏法律,信仰法律,还应当敬畏道德,推行美德。“惟贤惟德,能服于人”,法官要真正从自身做起,修心养性,积淀涵养,提升自我道德层次,传播道德正能量,增强道德感召力,在严格执法办案的同时注重运用道德感化、影响人,广布仁爱,播撒正义,使胜诉方不会洋洋得意,败诉方也不至于因为不利的裁判结果而充满怨恨;使案件的处理结果既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符合社会大众心中的道德预期。

    法官要敬畏人民。“天下之治乱,不在一姓之兴亡,而在于民之忧乐”。历史的无数次兴亡盛衰更是证明了“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人民从来都是最淳朴的,他们有着最朴素的正义感和宽广的情怀,谁为其着想,就死心塌地拥护谁、支持谁。法官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神,承载着人民厚重的期望,当常怀敬畏人民之心,要始终在内心装着人民,充分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摒弃高高在上的姿态,放低身段亲近人民,融入群众,虚心听取意见;要本着对人民负责的高度责任感,切实为其伸张正义、惩恶扬善,彰显社会大爱,维护天地正气,使正义之灯发出比太阳还要更加耀眼的光辉。敬畏人民需要向人民学习,“以师事之”,人民群众中间隐藏着高深的生活智慧和无穷的力量,多姿多彩的处世法则更使他们拥有独特高效的解决问题、化解纠纷的方式方法,他们的生活工作经验无疑是法官增长见识、提高工作能力的重要源泉。敬畏人民,知民心、察民情、悉民意、圆民望是法官为民司法的应有之义,更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菜根谭》有句箴言:“畏则不敢肆而德以成,无畏则从其所欲而及于祸。”的确,有所“畏”才能有所“成”。在当今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复杂化、各方利益诉求愈趋多样化、人民民主法治意识迅速增强的时代背景下,作为国家审判权拥有者之法官,更应该时怀敬畏之心,严格要求自己,善待权力,不恣意妄为、不随心所欲,切实把手中拥有的点滴权力用到实实在在的“为民司法”中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如此,方能国家幸甚、人民幸甚!

     

    (陈桂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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