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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法院关于在纪律教育学习月期间加强审务督察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8-12 15:45:54 打印 字号: | |

各庭、室、科、局、队:

根据省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巡查和审务督察工作的通知》、潮州中院《关于在纪律教育学习月期间加强审务督察活动的通知》,在2014年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期间,中院纪检组监察室将组织审务督察机构对所辖法院及工作人员开展审务督察活动。我院纪检监察室也将协调本院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方式,进一步加强审务督察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务督察对象

督察对象:本院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辖区人民法庭及其工作人员。

上述的工作人员包括行政编制人员、事业编制人员、借用人员和聘任(含雇员)人员,以及履行陪审职责期间的人民陪审员。

二、重点督察事项

1、遵守办案程序和公正执法的情况。将采用观摩庭审、随机抽查在办案件及已结案件裁判文书等方式进行。

2、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重点督查安保措施落实情况、上下班纪律情况、人员是否脱岗等情况。

3、遵守各项廉政纪律的情况。通过明查暗访、网络举报、信访举报、廉政监督卡等渠道,检查督察对象执行“八项规定精神”、遵守“五个严禁”、“十个不准”、《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的情况。

4、检查法官文明执法情况。通过立案窗口、信访窗口、视频监控、明查暗访等方式,检查法官贯彻执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法官文明用语基本规范》的情况。

三、落实通报制度

对于在督察中发现的情况,将根据《广东省法院审务督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下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并落实通报制度。下列情形将予以通报:

1、发现好典型、好做法,将给予通报表扬,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宣传、交流。

2、发现督察对象(部门或个人)存在管理松弛、作风涣散等问题时,将按《实施细则》规定向其发出《审务督察建议书》,并予以通报批评。

3、发现督察对象(部门或个人)存在违规行为时,尚未构成违法违纪的,将按《实施细则》规定向其发送《审务督察告知书》,并予以通报批评。

4、发现督察对象(部门或个人)涉及违纪违法行为,除按法定程序由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或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外,将先给予通报批评。

5、对经常无故迟到早退、脱岗人员,经批评教育(超过2次)仍不改正的,将进行实名通报批评。






 

 

                 

                 饶平县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

                  2014年8月11日


 
责任编辑:纪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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