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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贯彻落实《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8-01 15:43:36 打印 字号: | |

各庭、室、科、局、队:

2014年7月30日,省法院在广东法院内部网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法发[2014]13号,下称《若干规定》)和《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相关事宜的紧急通知》(法纪监明传[2014]6号,下称《紧急通知》),7月31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严格贯彻落实<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请依照下面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认真组织学习文件。本院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负责人要组织干警认真学习《若干规定》,熟知其内容及相关要求,增强干警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要严格按照规定发放、回收和处置廉政监督卡。我院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要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于8月15日前开始统一使用最高法院样式的廉政监督卡,并随案向案件当事人(包括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民事、行政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及第三人;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送达,由案件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纪检监察室负责廉政监督卡的统一回收和处置。原由省法院制定的“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和本院自行制定的“执法监督卡”停用。

三、加强检查与监督。我院纪检监察室和廉政监察员要通过司法巡查、审务督察或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本院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落实《若干规定》的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将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

          2、《饶平县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



               

              

               饶平县人民法

              2014年8月4日









 

 

 

 

附件1: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

 

 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


 

2014年7月15日  法发[2014]13号

 

 

 

为规范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工作,促进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及其案件承办部门和办案人员在审判执行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廉政纪律,不断改进司法作风,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诉讼服务大厅、立案大厅、派出人民法庭等场所公布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规定、举报受理电话和举报受理网址。

第三条  在案件立案、审理程序中,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将立案审查结果、诉讼保全及程序变更等关键节点信息主动告知案件当事人。

第四条  在案件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将执行立案、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人、执行措施实施、执行财产查控、执行财产处置、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的恢复执行、终结执行等关键节点信息主动告知案件当事人。

第五条  案件当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了解办案进度的,人民法院案件承办部门及办案人员应当告知。

第六条  人民法院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向案件当事人送达相关案件受理法律文书时,向案件当事人发送廉政监督卡。案件当事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到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立案大厅、派出人民法庭直接领取廉政监督卡。

廉政监督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格式进行制作。

第七条  案件当事人可以在案件办理期间或者案件办结之后,将填有本人意见的廉政监督卡直接寄交人民法院监察部门。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对案件当事人反映的廉政监督意见进行统一处置和管理。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院每年办案总数的一定比例,从当年审结或者执结的案件中随机抽取部分案件进行廉政回访,主动听取案件当事人对办案人员执行纪律作风规定情况的评价意见。

第九条  人民法院除随机抽取案件进行廉政回访外,还应当对当年审结或者执结的下列案件进行廉政回访:

(一)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

(二)案件当事人反映存在违反廉政作风规定的案件;

(三)其他有必要进行回访的案件。

第十条  廉政回访可以采取约谈回访、上门回访、电话回访、信函回访等方式进行。对案件当事人在回访中反映的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廉政回访工作由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会同案件承办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案件当事人在廉政监督卡和廉政回访中提出的意见,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置:

(一)对提出的批评意见,转案件承办部门查明情况后酌情对被监督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对提出的表扬意见,转案件承办部门查明情况后酌情对被监督人进行表扬奖励;

(三)对反映的违纪违法线索,会同案件承办部门廉政监察员进行核查处理;

(四)对反映的办案程序、法律适用及事实认定等方面问题,依照相关规定分别移送案件承办部门、审判监督部门或者审判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案件承办部门对案件当事人反映的批评意见进行处置后,应当适时向案件当事人反馈处置情况。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在对案件当事人反映的违纪违法线索进行处置后,应当适时向案件当事人反馈处置情况。

因案件当事人反映问题不实而给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影响的,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和案件承办部门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为被反映人澄清事实。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定期对案件当事人在廉政监督卡和廉政回访中提出的意见进行梳理分析,并结合分析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向本院党组提出进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对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落实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人民法院政工部门应当将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落实本规定的情况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尚未设立监察部门的人民法院,由本院政工部门承担本规定赋予监察部门的各项职责。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案件当事人,包括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民事、行政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及第三人;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

受案件当事人的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代表案件当事人接收、填写廉政监督卡或者接受廉政回访。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工作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本院及辖区法院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附件2:

  饶平县  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

(正面)

案件当事人及被监督人基本信息  

案号或案由  


案件当事人  

姓名(名称)  


电话  


地  址  


被监督人  


廉政监督意见  

提示:请案件当事人按照本卡背面载明的监督事项范围,实事求是地填写监督意见,并请写明具体事实依据。案件当事人若只是对审判执行结果不服,请通过正常法律程序反映。  


                                              




















案件当事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背面)


 

主要监督事项  

1.徇私舞弊、徇情枉法,办理关系案、人情案;  

2.索取收受案件当事人财物,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以案谋私;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4.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  

5.违规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违规采取民事保全、执行措施;  

6.违规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接受案件当事人的请客送礼、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7.违规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8.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进行不正当交往,或者违规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  

9.在办案中依法应予回避而不回避;  

10. 殴打、辱骂案件当事人,或者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被羁押的案件当事人;  

11.作风粗暴,对案件当事人冷硬横推,或者无故超审限;  

12.违规收费,或者以单位名义向案件当事人索要赞助、摊派财物;  

13.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及时核实查控、执行立案后不依法采取必要的查控措施及其他执行措施、不按法律规定受理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申请并作出相应的法律文书、收取执行款物不出具收据、无故拖延执行款划付时间;  

14.违规保管、使用涉案款物;  

15.随意更改开庭时间、开庭不准时、酒后出庭,或者在庭上吸烟、聊天、打瞌睡、接打电话、随意离庭、做与庭审无关的事;  

16.无故不履行审判执行信息告知义务;  

17.法律文书错漏严重;  

18.其他违反纪律作风规定的行为。  

监督意见的反馈及查询方式  

1.案件当事人或者受其委托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案件办理期间或者案件办结后,填写廉政监督意见直接邮寄我院纪检监察室。邮编:515700。  

2.案件当事人对廉政监督卡的填写、邮寄、处置有疑问时,可直接向我院举报受理电话( 号码 07687810106 )和举报受理网站(网址  http://jubao.court.gov.cn/jj3 )询问。  



 
责任编辑:纪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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